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1698号之二
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梧台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MA3C57RF44。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金山镇徐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3490385890。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2022)鲁0305民初16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安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山东邦克资源再利用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