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22民初2307号
原告:***,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玉,***正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新科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599276977K。
负责人:***,经理。
被告:东营新科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家属院**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UQ5DG4W。
负责人:**,经理。
被告: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海河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3MA3T2TU50C。
负责人:**,经理。
被告:***,女,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利津县。
原告***与被告东营新科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新科信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天津泰达绿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