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2161号
上诉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提交信件收寄、投递查询信息,显示邮件号为1064406157419的邮件于2017年8月21日妥投。鉴于该新证据关系到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及后续处理,一审法院应对本案重审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5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北京热力装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磊审判员时霈审判员***
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书记员曹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