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40072号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庄乡后章村村东平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亚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
被告: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国门商务区机场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称因存在重复立案,故申请撤回对***、北京融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跃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