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

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3民初331号
原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邹岗镇农贸街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0668071497。
法定代表人:张付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城,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锋,男,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村民,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南侧(第二施工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495518G。
法定代表人:张殿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迪,男,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村民,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欢,北京驰创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马头庄村西,同意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878XM。
法定代表人:朱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林,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号居民,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财务负责人。
原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建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顺义后沙峪建筑工程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北八方鸿运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棋其格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雅菲
书 记 员 常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