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3917号
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段2号1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8996560XU。
负责人:***,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华泰(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地区办事处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6251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镇马头庄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878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工程师,住北京市顺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北京市裕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大通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