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执9547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105523908K。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878X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京0113民初9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找,已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市顺义后**建筑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一百万零二千七百七十六元六角,该案款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冻结,故暂未发还,且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 维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许 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