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1民初17659号
原告:***,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刘萍,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女,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东城区小黄庄前街2号。
法定代表人:赵燕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利利,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刘萍、**与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城房屋修建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萍、**,被告东城房屋修建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利利、庞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三原告抚恤金11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刘继子系三原告的哥哥,于2020年12月25日去世,因刘继子去世,欠保姆4万多元工资未付,故向被告提出索要抚恤金和丧葬补贴。原告诉至法院,诉如所请。
被告辩称,部分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刘继子是被告单位的退休职工,刘继子的死亡时间是2020年。刘继子是2020年12月25日去世,但刘继子2021年1月的养老金4905.9元也已经发放在了刘继子的账户,对于养老金家属需退回到我单位。抚恤金,我单位的抚恤金发放方案第四章第八条第二款,家属应该出示死亡证明书以及死亡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但是原告三人都是刘继子的弟弟妹妹,三原告是旁系血亲,非直系亲属。所以按照我单位的抚恤金方案,该笔抚恤金需要发放给直系血亲。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刘萍、**与刘继子系兄弟姐妹关系。刘继子于2020年12月25日因病去世。双方均认可刘继子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去其去世。
关于是否发放抚恤金。双方均认可刘继子因病死亡。被告认为应该由死亡者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并提交了《修建公司死亡职工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记载“发放标准:根据《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发[2007]95号)及《关于我市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公发[2012]194号)的文件精神;领取流程:领取一次性抚恤金的费用时,其家属应出示“死亡证明书”和与死亡者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故被告认为三原告并非直系亲属,不属于发放范围。原告认为按照《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且刘萍对刘继子的照顾比较多,作为兄弟姐妹应取得抚恤金,且刘继子已退休,该方案未告知刘继子。
另查,***、**、刘萍于2021年6月18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东城房屋修建公司:支付抚恤金116000元及丧葬费5000元。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京东劳人仲不字[2021]第19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刘继子因病死亡,其遗属可以领取抚恤金。经法庭询问,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数额不超过发放标准,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修建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萍、**抚恤金1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萍、**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闫 薇
二〇二二年二月 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刘 杰
书  记  员   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