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民初1769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爱不释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耿化龙。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爱不释书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程军
审判员吴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