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302民初15901号
原告: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工业区67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厉爱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竟孝,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民建软件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黎明西路218号1幢3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曹连春,董事长。
原告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民建软件园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奥美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陈 霄
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