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

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811民初5847号 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万达广场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CBY6F7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济安桥北路东4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BYKM3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7万元及违约金(以7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电缆铺设及接电工程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金额17万元的50%金额8万元。政府亮化工程结算后,付给乙方余款9万元”。原告(乙方)按合同全部履行完义务后,被告(甲方)迟迟未支付9万元余款,后经协商双方达成新的付款日期、重新约定“将剩余9万元工程款于2021年5月1日前付清”。协议付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拖欠工程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一拖再拖不予支付,之后在支付给原告2万元后,继续拖欠。原告根据以上事实,按照《民诉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并承担违约金,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21年1月13日,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向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春节亮化电缆施工预付款80000元。 2021年1月14日,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采取包工、料、机械、设备、安全生产及安全设施等大包干方式按施工图纸设计方案单项工程项目的工作内容,具体为**闸**共青团路-科苑路段、共青团**洸河路-太白路段、红星**古槐路-建设路段的电缆铺设及接电工程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甲方预付乙方合同金额17万的50%,合计80000元,政府亮化工程结算后付给乙方余款90000元。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中备注总价为170000元整,余款2021年5月1日前付清。 2022年1月左右,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款项20000元,下欠70000元一直未向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付清,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70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完成了案涉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其承诺的付款时间向原告履行支付下剩工程款70000元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双方未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基于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存在违约付款的事实情形,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以70000元为基数,自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之日(2022年5月10)起至被告实际付清欠付的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工程款70000元及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济宁邦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