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
被执行人江苏久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魏家相。
申请执行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久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21)鲁10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货款及利息损失*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元、保全申请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亦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6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登记及证券信息,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江苏久丰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以电话通知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悬赏执行,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并告知其条件限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1002民初5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琳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王 晨 野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江涛(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