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辽宁光翼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3执保92号之一
申请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营口市西市区荣华路9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亮,职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辽宁光翼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太白路17甲-2-13-14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申请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光翼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2022)辽0803民初12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辽宁光翼传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在322431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等价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辽H×××**号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温士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姜韫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