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

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新山英科技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002执保811号 申请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杭州新山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申请人:***,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市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被申请人:***,女,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江山市。 申请人营口新山鹰报警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新山英科技有限公司等销售代理合同纠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价值**元以内予以保全,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