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执异136号
申请变更人: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六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红涛,女,1977年6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原名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工体路东2号。
法定代表人:姜德华。
被执行人:北京亚都科技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营福路9号院2号楼2层211。
法定代表人:何鲁敏。
被执行人: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营福路9号院2号楼2层211。
法定代表人:何鲁敏。
被执行人: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名称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智。
本院在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亚都科技集团、北京亚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实创高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09)一中民初字第7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0)一中执字第629号]过程中,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执行主体申请。在审查此案过程中,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实创科技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雪枫
审 判 员 娄玉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静
书 记 员 刘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