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0546号
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处路东200米临沂商会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076999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舜翔(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能路西首路南兴业嘉苑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318406XC。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11月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天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实杰肯道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2元,减半收取351元,由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