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与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民初5142号
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伊鹏,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鸿景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1元,减半收取4171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国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崔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