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

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山东***普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11341号
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北京路交汇处路东200米临沂商会大厦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7207699938。
法定代表人:黄志浩,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菲,山东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普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北王管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5MA3PMN3H6F。
法定代表人:孙作银,总经理。
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大榕树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临沂天合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韩敬华
人民陪审员  许敬敬
人民陪审员  孙洁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