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16230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7楼01单位。
法定代表人:CHENHONGHUA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娜,北京安杰(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LIUQI,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美利坚合众国国籍,住址不详。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LIUQI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中,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诉讼,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 判 员 王晓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范凌琳
书 记 员 范凌琳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