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2886号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717号47楼01单位。
法定代表人:CHENGHONGHUA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HUATIANWAN,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新加坡共和国国籍,住址不详。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CHUATIANWAN其他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严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