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荣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荣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初3386号之一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赵如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栋,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伟业路1号4幢103、1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晓初,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费微,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密,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 新
审判员 薛 荣
审判员 芮旭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星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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