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389号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一层107、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