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荣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53389号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广东路3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昆明湖南路51号B座一层107、1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立得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40元,减半收取5470元,原告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其自行负担。 审判员 郭 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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