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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甘0982民初834号
原告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与被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天津电力建设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再无其他争执为由,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7176元,减半收取3588元(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已预交),由嘉峪关市恒信电力设计所承担。
审 判 员  吴 刚
法官助理  朱 飞 书 记 员  宋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