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陕0928民初1720号
原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全能电力工程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市。
负责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瑞斯坦电气有限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全能电力工程分公司与被告陕西瑞斯坦电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汉水电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旬阳全能电力工程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