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20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 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