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兵9001民初4208号 原告:***,男,198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孙 萧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