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9民初1028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工业园北10栋2号)。
经营者:***,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法务。
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2198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与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安 霞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