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新0109民初759号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工业园北10栋2号)。 经营者:***,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负责人,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和新城市广场B座2109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该经销部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78号3-402号。 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十色街16号G219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诉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3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68,812.01元;2.请求被告支付截至2022年10月28日的违约金53,762.4元,并支付自2022年10月29日起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后续违约金;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0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全部诉讼成本。事实及理由:2020年9月14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采购合同》,约定原告给被告指定工程项目供应石材。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石材款268,812.01元。原告索要无果后,诉讼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石材款163,780元,由被告于2023年2月28日前向原告付清; 二、若被告新疆杨程顺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应当另行向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支付律师费、违约金合计93,762.4元; 三、案件受理费6,738.62元,因调解处理减半收取3,369.31元,邮寄送达费20元,保全申请费2,332.87元由原告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洞庭精艺石业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3,369.3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字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候金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