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1702民初944号
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王大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汇壬,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羌族,大学文化,四川省成都市,系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玉龙,北京市惠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根,男,1963年6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双流县,住四川省双流县。
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2016)川1702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原告不服该判决,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17民终1146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75元,减半收取5938元,由原告四川省大顺建筑装饰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施文荣
审判员  苟 渠
审判员  徐 刚

二〇一七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陈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