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东恒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2财保15号
申请人***,住禹城市。
被申请人山东恒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恒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130000元,查封期限为十二个月,期间不准支取、转出。
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