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9执3142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米东中路。
经营者:郭春芳,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路12号汇5号楼1单元102号
被执行人: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锦城丽苑1-1-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瓜州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泰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的(2020)新0109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0109民初292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帐户存款142039.00元(其中案款140038.00元、执行费2001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浩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十 七 日
书 记 员 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