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0105民初9565号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新涛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沈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鲁仲贤,男,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鲤鱼山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鲁仲贤、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西 热 尼 阿 依 · 依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曼孜热·阿布里克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