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25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大学生创业园2号楼1层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丽苑1-1-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恒太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仁里路100号天使之城住宅小区5-1-商业10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 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众城公司)、新疆恒太华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华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天众城公司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新城公司、恒太华鼎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1,621,957.85元、工程款利息47,307元,并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共同承担保全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新城公司向中天众城公司给付工程款及利息,恒太华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非所请,经本院调解,当事人未达成一致意见。中天众城公司就案涉工程,与恒太华鼎公司、***均签订了《外墙保温及饰面漆工程施工合同》,与新城公司亦签订了《单项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材料采购合同》,一审法院应在审查上述合同效力、履行情况的基础上,确认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新城公司与中天众城公司均认可《单项劳务承包合同》《工程材料采购合同》已履行完毕、中天众城公司本案主张的款项实际系材料款及机械费,新城公司和恒太华鼎公司均认可***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一审法院应在*****身份、新城公司基于何原因向中天众城公司给付700,000元材料款的基础上,进一步审查《天使之城6#楼外墙决算单》的效力,再行确定中天众城公司主张的款项数额以及款项给付主体。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21)新0105民初90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阿拉尔新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397.6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庞 艳 审判员 高 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