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0105民初6057号之一
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新疆北方钢铁国际物流园H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401号锦城丽苑1-1-10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机场建设定向限价房小区3栋。
法定代表人:**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源路东城文化中心扩建楼1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中天众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岭南生态文旅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后,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以被告已将票据款支付给原告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9.9元(原告已预交4,549.95元),减半收取计4,549.95元,由原告******明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