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澜芳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澜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181执56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澜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郫筒镇东大街496号14栋1单元15层1503号。法定代表人:高惠芳。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洪运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四川澜芳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江堰市洪运猕猴桃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181民初514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给付66650元及利息,缴纳执行费900元。本院于2019年03月01日依法受理。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前述生效判决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及相应证据,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何勇
审判员***
审判员XX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