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民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李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卢志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街道溪州村。

法定代表人:陈金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本兴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5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上诉期间,上诉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东南管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锦萍

审判员  徐 荣

审判员  吴灵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思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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