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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94民初2004号 原告: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xx,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7元,由长葛市某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