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249号3-1-9号。
法定代表人:付世忠。
被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理处福益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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