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33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馆陶县。
被告: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北仓路249号3-1-9号。
法定代表人:付世忠。
被告: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赞善办理处福益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旭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华建材(河北)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彦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