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3724号
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区贾村村委会东8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区。
被告:**,男,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区。
被告:石家庄市元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区中仰陵村。
法定代表人:郧继念,经理。
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元丰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计3800元,由石家庄金冠锐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梦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