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702执20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菜户营58号27层27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16996784XD。
法定代表人:李永阳,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山,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02民初147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永春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赵 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