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合众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9民初1722号
原告:北京合众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21833号。
法定代表人:李连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生、郝长玲,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卢相庄村3区2排2号。
法定代表人:于凤芝。
被告:天津蕙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尤古庄镇卢相庄村1区4排4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耕。
被告: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兴桥大街1号南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郭占军。
被告:北京中兴圣康贸易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风村南道口32号。
投资人:袁镇。
被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7层2708室。
法定代表人:李永阳。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东道60号。
法定代表人:冯国东。
被告:北京筑之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清路1号院8号楼14层2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紫日。
被告: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生态城未来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吴晟。
原告北京合众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众升公司)与被告**(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津蕙祥建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蕙祥公司)、北京太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格公司)、北京中兴圣康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圣康中心)、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龙公司)、唐山市丰润区金玥铭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玥铭公司)、北京筑之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之基公司)、唐山恒瀚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瀚邑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公司申请追加恒瀚邑公司为本案被告。经查,恒瀚邑公司为涉案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故本院准许追加恒瀚邑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合众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支付汇票金额518486.64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6日,恒瀚邑公司出具票号为210512400003820200806696851895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其上载明收款人为**公司,票据金额518486.64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8月5日。后该汇票经**公司、蕙祥公司、太格公司、圣康中心、奥龙公司、金玥铭公司、筑之基公司依次背书后,持票人合众升公司于2021年8月5日提示付款遭拒,故而成讼。
**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恒瀚邑公司属恒大系公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规定,该案应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相关通知,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博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