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11732号
原告:**印,男,1979年3月19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世纪大道北段555号。
原告**印与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印撤诉。
审判员***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无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