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26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高新区聚贤路555号2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汉微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微公司)、***、***质权纠纷一案,不服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新中源公司的主张,本案一审的诉请涉及多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审法院应予以释明,在新中源公司明确选择请求权基础后进行审理。同时,一审法院审查质押合同效力时,应进一步查清新中源公司与***之间是否存在意思沟通并相互配合的行为,质押合同签订时***其他对外负债的后续履行情况,及***对汉微公司的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金额等,必要时,可启动鉴定程序,以便判断合同双方是否“恶意串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故本案应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19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097元予以退回。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