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2245号 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35244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5004969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诉讼代表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与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 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6320019.40元,支付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付至2023年2月14日利息362134.54元;2.判令被告***对被告**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1日,宁波市黄湖监狱(发包人)与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将宁波市黄湖监狱迁建项目I标段工程发包给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施工。2016年7月25日,被告**与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内部经营承包责任书》,明确“宁波市黄湖监狱迁建项目I标段”的整体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2017年3月,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宁波市黄湖监狱迁建项目幕墙工程”发包给原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2022年6月28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驰、广州市高适建材有限公司、开平市****昇脚手架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第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温州中源立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担任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2022年8月19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交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