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民终61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北环西路500号(5)幢二层5-4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民初2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均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体万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