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212执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5年01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民终202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5987635.4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01月0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4年01月25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账户,余额不足。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212执4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