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浙0212民初4369号
原告
太原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40108686268756A)。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兰岗村东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用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725135244T)。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东一路04号1-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八日
适用程序
普通程序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21805.93元并赔偿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暂计至2023年11月30日为128591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
调解协议内容
一、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原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550000元、案件受理费30575元,合计6580575元,该款于本院解除对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后三日内付清。原告太原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若被告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需另向原告太原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及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6550000元货款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有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就案涉“太原天美杉杉奥特莱斯和平店”项目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
四、案件受理费61150元,减半收取305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575元,由原告太原固源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组织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