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2018)陕0112民初7787号原告***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7787号
原告***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董韦里。
被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佺。
本院在审理原告***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地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梦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