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563号
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西上泽社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颖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高志明,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由***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建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付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