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

石家庄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23民初563号

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新区西上泽社区向阳路1号。

法定代表人:邢颖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维,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友谊北大街368号中远大厦605。

法定代表人:高志明,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王翔,该公司经理。

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广通土方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2元(已减半收取),由***乐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建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付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