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024民初2807号
原告:**,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交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陕西华秦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