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768号
原告:陕西尔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雷红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旭强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韩城市龙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文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陕西尔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旭强瑞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尔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尔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原告陕西尔格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师 青 怀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明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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